当恶人走进法庭:辩护权有没有边界?

当恶人走进法庭:辩护权有没有边界?

——由吴恺案想到的法律、良知与正义

有些新闻,读完之后会让人沉默很久。

不是因为它提供了多么复杂的事实,而是因为事实过于残酷,残酷到我们平日里习以为常的那些概念——法律、权利、平等、程序正义——突然显得陌生起来。

2026年10月,我读到界面新闻关于自媒体人吴恺的报道。吴恺,网名“徽剑”,长期关注并揭露境外电信诈骗。据报道,他于2024年11月在广东惠州遭人劫持,被辗转带往多地,遭到殴打、逼问,最终被遗弃在江西定南的山上,因颅脑损伤死亡。报道援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披露了受雇实施劫持、转移、伤害的经过。法院对多名涉案人员作出了有罪判决,主要实施伤害者赵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报道还提到,吴恺生前曾举报刘忍涉嫌参与境外电诈犯罪;但这不等于现有裁判已经认定刘忍就是这起命案的幕后指使者。发布任务、支付酬金的境外上线“少校”,其真实身份在报道所述裁判中仍未揭明。这一界限不能因为我们的愤怒而被抹去。

我读到这里时,最先涌上来的却不是法条,而是一种近乎本能的愤慨。

一个人因为揭露犯罪而遭到报复。有人为了钱,替可能隐藏在境外的势力寻找他、控制他、折磨他。直到生命消失,直到他的声音再也无法发出。倘若报道中的事实得到完整证实,这不仅是对一个人的残酷侵害,也是在向所有可能揭露犯罪的人传递恐吓:你可以说话,但你要为说话付出代价。

然后,我看到被告人提出上诉,看到辩护人提出现场痕迹、第三人介入可能性以及罪名定性的争议,看到赔偿与谅解的尝试。

作为学过法律、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我当然知道这些程序意味着什么。我知道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知道证据必须经得起检验,知道律师的职责不是替委托人做道德鉴定。我甚至知道,如果有一天自己坐在辩护席上,许多今天让我感到刺痛的辩护行为,在法理上可能都是正当的。

可正因为知道,我才更难轻易翻过这一页。

当一个人的行为已经卑劣到令人难以直视时,我们究竟是在保护他的什么?而所谓“人人享有辩护权”,究竟是一条不容追问的公理,还是一种必须不断接受现实检验的制度选择?

我想认真谈谈这个问题。

一、我知道答案,却不愿让答案终结问题

在法学院里,我们很早就会学到:再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获得辩护。

这是一个几乎不会在考试中出错的答案。

我们也会学到,辩护律师维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赞同其犯罪行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一个社会对最不受欢迎者的程序保障,体现着它对权力的约束。

这些道理,我并不陌生。

然而,法律教育有时会形成一种不易察觉的惯性:我们太熟悉某个结论,以至于逐渐失去了追问它的能力。每当有人质疑一项权利的范围,我们便立刻搬出“天赋人权”“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仿佛概念一旦被说出,现实中的冲突便自动获得了解答。

但我不愿如此。

我并不是在问:为什么坏人也能请律师?我真正想问的是:权利的普遍性,是否意味着它在任何历史条件、任何社会关系、任何道德处境中,都具有完全相同的正当性和实现方式?

如果有人说,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我不会立即反对。自由有边界,财产权有边界,国家权力有边界,连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也必须面对正当防卫、战争和死刑制度等极其复杂的问题。为什么一谈到辩护权,我们便仿佛只能重复一句“人人平等”?

当然,指出权利有边界,并不等于已经证明某个人应当被排除在权利之外。二者之间隔着漫长而艰难的论证。

但至少,边界本身应当允许被讨论。

二、权利不是从历史之外降临的

近代自然权利思想,为人类反抗专断权力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人不因君主的恩赐才成为人,不因国家的认可才拥有尊严。这种思想有其伟大的历史意义。

但如果把“天赋人权”理解成某种不受社会条件制约、从古至今一成不变的权利清单,便很难解释真实的历史。

权利从来需要制度承载,需要物质条件保障,也需要社会力量不断争取。写在纸上的自由,与一个人能够真正行使的自由,往往隔着很远的距离。

历史唯物主义提醒我们,人的社会存在与其意识形态、法律制度之间有着深刻联系。权利不是飘浮在现实之上的抽象词语。不同历史阶段的人,拥有不同的权利结构;同一个时代的人,也可能因财富、地位、组织能力与信息资源的差异,获得截然不同的权利实现能力。

一个有钱、有资源、有组织支持的被告人,能够调动专业律师、鉴定意见和调查资源;一个孤身揭露犯罪的人,却可能连自己的行踪、住址与生命安全都保护不了。

形式上的平等,为什么有时会与现实中的巨大不平等并存?

这才是吴恺案最让我难以释怀的地方。

不过,我也必须承认:从“权利具有历史性”,推导不出“可以依照愤怒取消辩护权”。历史唯物主义要求我们正视现实矛盾,却不允许我们省略论证。现实中的不平等,应当成为完善保护制度的理由,而不是让另一项权利失去依据的捷径。

真正严肃的唯物主义,不是用现实的残酷替代价值判断,而是追问:怎样的制度,才能在现实条件下更有效地保护人?

三、一个人能否因自己的行为而失去被平等对待的资格?

我想起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

一个为了利益而参与劫持、折磨举报者的人,与一个在普通纠纷中失控伤人的人,当然都可能构成严重犯罪。但他们的行为,在我们的道德直觉中并不相同。

前者令人愤怒的,不只是伤害的结果,更是伤害的目的。

如果一个人是因为揭露犯罪而受到暴力报复,那么加害行为所针对的,就不只是他的身体,还有他作为社会成员发声的可能性。它可能令其他知情者噤声,令更多受害者不敢求助,令犯罪集团的威胁越过边境,延伸到普通人的生活之中。

在这种意义上,我可以理解为什么人们会使用“背叛”“公敌”一类激烈的道德语言。但我也知道,这些语言不能自动成为刑法上的“叛国”定性。道德谴责可以尖锐,法律定罪却必须精确。

由此,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浮现出来:一个践踏他人权利的人,是否还能要求共同体以同等方式保护自己?

社会契约论中曾出现过把严重破坏共同体秩序者视为共同体敌人的论述。现代刑法理论中,也存在关于“敌人刑法”的争议:面对持续、严重否定法律秩序的人,国家是否可以将其主要作为危险源来对待?

这种思路有一种令人警惕的吸引力。它仿佛回应了我们的愤怒:既然你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凭什么要求别人尊重你的权利?

可是,问题紧随而至。

谁来认定一个人已经不再值得享有完整的程序保障?以什么标准认定?认定之前,他是否有机会反驳?如果必须先剥夺辩护权,才能有效惩罚所谓“敌人”,那么国家又如何保证自己没有把无辜者错认成敌人?

这一连串问题,使我不得不承认:我们越是确信某个人应受严惩,就越需要有一套不依赖于确信本身的程序。

否则,今日被用来惩罚真正恶人的例外,明日也可能被用来惩罚被错误指控的人。

四、我可以不愿为他辩护,但不能因此否认他有权辩护

读这篇报道时,我曾经设想:假如我是接受委托的律师,我会怎么做?

我想,我可能不会接这个案子。

不是因为我不知道辩护权的重要性,也不是因为我认为被告人不应得到法律帮助,而是因为我可能无法说服自己的良知,主动投入精力去为这样的行为争取更轻的刑罚。

我知道有人会说,律师必须把职业角色与个人情绪分开。这话并非没有道理。但律师首先也是人。一个人选择从事法律职业,并不意味着他必须放弃对善恶的感受,或者必须把所有可以合法接受的委托都变成自己应当承担的使命。

在法律允许选择委托的范围内,我愿意保留拒绝的自由。

然而,这里有一道必须守住的分界线。

我可以说“我不愿意为他辩护”,却不能轻易说“任何人都不应当为他辩护”。

前者是个人职业伦理的选择,后者却是在要求制度剥夺他人获得辩护的可能。

如果一名律师接受委托,认真审查证据、质疑犯罪构成、提出量刑意见,只要没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他履行的就是法律所承认的职责。即使我不认同他的职业选择,也不能因此认定他与犯罪者站在同一条道德战线上。

更何况,律师的工作并不只是“替罪犯减刑”。辩护还可能迫使控方补足证据、澄清行为分工、厘清主观故意、排除不可靠的供述。一个经受过严格质疑的有罪判决,往往比一个不允许任何人质疑的有罪判决,更有说服力。

我可以厌恶被告人的行为,但不能因此把律师的存在也视为对被害人的冒犯。

这种区分并不能消除我的情绪,却能使情绪不至于直接变成一条危险的制度主张。

五、最令我痛苦的,是保护的时间差

吴恺案带给我的冲击,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层面。

被告人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享有一系列明确的程序权利。讯问、取证、起诉、审判、上诉,都有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救济机制。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可以查阅案卷,可以提出意见,可以质疑证据。

而在一个举报者尚未成为被害人之前,他面对的威胁却可能隐蔽得多:个人信息被收集,行踪被掌握,陌生人踩点,威胁从境外传来。危险正在形成,但保护未必及时到达。

我并不掌握足够事实,不能据此断言吴恺曾经向何处求助、有关机关是否接到具体预警,或者是否存在可以归责的保护失职。

但这种案件足以提出一个制度问题:我们能否在伤害发生之前,就为面临报复风险的举报者建立更有效的预警、信息保护和紧急救助机制?

一个社会不能只在有人死亡之后,才以严厉的判决证明自己重视生命。

刑罚再重,也无法让死者重新开口。

我想要的正义,不只是犯罪者最后受到惩罚,更是一个揭露犯罪的人不必孤独地承担所有风险。倘若法律只能在悲剧发生后精确地划分罪责,却无法在悲剧发生前有效降低风险,那么即使裁判完全正确,我们仍然有理由追问制度还可以做些什么。

这不是用被害人的权利否定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拒绝让被告人的程序保障成为我们讨论正义时唯一看得见的部分。

六、从严惩处,不等于跳过审判

我承认,读到被害人遭受的折磨时,我也曾产生一种强烈的念头:这样的行为,难道不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吗?

但是,法律必须把“应当严惩”的道德判断,转化为具体的犯罪构成、证据认定与量刑理由。

报道所述案件中,赵冰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辩护人则对死亡因果关系、第三人介入可能性及罪名提出异议。法院没有采纳相关上诉理由。

这些争议并非仅仅因为被告人“狡辩”才出现。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究竟持何种主观态度,其他参与者对伤害结果应当承担多大责任,都是刑法必须认真回答的问题。

而且,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非不能判处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刑,也不能仅凭公众对行为的愤怒程度来决定。

我可以认为一个裁判需要受到严格审视,可以质疑量刑是否充分回应了犯罪动机、手段和社会危害,也可以主张对有组织报复举报者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但我不能把“我希望他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直接当成“他不需要辩护、不需要证明标准、不需要上诉”的理由。

因为一旦这样做,我所要求的就不再只是严厉的法律,而是一种可以绕开法律的惩罚权。

那未必是对正义的捍卫。

七、战争与极端处境,能否证明权利只是奢侈品?

有人或许会反问:现实世界从来不是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战争中有杀戮,政治动荡中有镇压,危急时刻有例外。难道权利不是随时可能被现实击碎吗?

确实如此。

权利的存在,从不意味着它在现实中总能得到兑现。战争尤其能暴露文明的脆弱。人在极端处境下,可能迅速把他人从“人”降格为“敌人”“目标”或某个抽象群体的成员。

但战争中的暴行,与战争中的合法行为并不是一回事。对平民的屠杀不能因为发生在战争中,就被说成无需讨论权利。恰恰相反,国际人道法的意义之一,就是试图在最残酷的处境中保留最低限度的约束。

这让我想到:我们讨论权利的边界,不能只问“在现实中,权利会不会被打破”,还必须问“在规范上,我们是否应当允许它被打破”。

前一个问题是事实判断,后一个问题是价值判断。

如果把事实上的暴力直接当成规范上的正当性,那么强者的每一次胜利都能成为新的真理。可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正是因为它不能把力量本身当成全部的理由。

我并不相信法律能够消除暴力。但我希望法律至少不要把暴力的逻辑原封不动地继承下来。

八、辩护权真正的边界,或许不在“谁配拥有”,而在“如何行使”

写到这里,我不得不修正最初那个激烈的念头。

我仍然坚持:任何权利都不应被当作脱离历史、脱离现实、无需论证的神圣口号。辩护权同样有制度边界。律师不能伪造证据,不能妨害作证,不能以违法方式干扰诉讼;被告人也不能以行使权利为名实施威胁、串供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但是,限制权利的滥用,与剥夺某一类人享有权利的资格,毕竟不是同一回事。

前者是在维护程序的正当运行,后者却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程序的性质。

我最初想问的是:像这样的人,是否还配享有辩护权?

现在我更愿意把问题改写为:在保障辩护权的同时,法律怎样才能更充分地回应针对举报者的报复犯罪,怎样才能让被害人得到及时保护,怎样才能让严厉的刑罚建立在无可动摇的证据与程序之上?

这并不是放弃对权利边界的追问,而是把边界放回它应当存在的位置。

个人的道德愤怒,可以影响我是否接受委托,可以推动我主张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可以使我关注被害人保护的缺失。但它不应当独自决定另一个人是否还具有在法庭上说话的资格。

因为法律如果只保护那些被我们认为值得保护的人,它就很容易变成一种由当下道德情绪分配的特权。

九、我不想成为一个没有愤怒的法律人

还有一件事,我不愿回避。

在一些法律讨论中,情绪似乎天然低于理性。一个人只要表达愤怒,就容易被提醒“要尊重程序”;只要说出“这种人应当严惩”,就仿佛已经背离法治精神。

我不认同这种简单的对立。

一个法律人可以愤怒,也应当保有对残酷行为的感受能力。如果面对一个因揭露犯罪而遭报复致死的人,我们首先想到的只有构成要件、证明标准和上诉程序,却对生命的消失毫无震动,那么我们的专业知识也可能逐渐变成一种冷漠。

真正困难的,不是压制愤怒,而是让愤怒接受理性的约束;也不是用理性消解悲痛,而是让悲痛推动更有力量的制度追问。

我不愿意为某些人辩护,这是我对自身道德边界的认识。

但我也不愿意让国家按照我的厌恶来决定谁可以辩护,这是我对公权力边界的认识。

这两种认识可以同时存在,并不矛盾。

一个成熟的法律人,也许并不是从此不再对恶行愤怒,而是即使在愤怒时,仍能分辨自己作为普通人想要什么,作为法律人能够主张什么,以及作为社会成员必须警惕什么。

十、不要让死者成为抽象原则的注脚

吴恺不是一条供人辩论的案例事实,也不应只被用来证明某一种法哲学观点。

在新闻报道中,他有名字,有长期关注的议题,有曾经写下的文章,也有最终被迫中断的生活。

我不知道他在生命最后的时刻想过什么,也不愿替他想象。我们能够确认的,是报道所呈现的那些令人痛心的事实,以及一场刑事诉讼所揭示的严重暴力犯罪。

关于幕后指使者的身份,仍然需要证据;关于犯罪责任的边界,仍然需要法律;关于举报者保护的缺口,仍然需要调查和制度回应。

这些“仍然需要”,并不削弱我们对犯罪的谴责。相反,它们提醒我们,真正尊重一个死者,不是借他的遭遇宣布某些人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是尽可能追索事实、追究责任,并减少下一次同类悲剧发生的可能。

读完这篇报道,我最初几乎想说:有些人根本不配得到辩护。

写到最后,我发现自己仍然无法对他们产生同情,也不打算强迫自己产生同情。

但我终于能够区分两句话。

“我不愿为你辩护”,是一个人的良知选择。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为你辩护”,则是国家权力必须极其谨慎、甚至不应轻易跨越的界线。

法律不必要求我们爱一个罪犯,不必要求我们原谅他,也不必要求我们对他的行为保持温和。它只要求,在决定如何惩罚他之前,我们不能把自己最确信的愤怒,当成无需证明的事实。

如果说辩护权有什么真正值得守护的意义,也许就在这里:它不是对恶的奖赏,而是我们拒绝让惩罚本身沦为任意权力的最后一道约束。

而如果说吴恺案还留下了什么更沉重的追问,那便是——

一个社会不仅要有能力在法庭上审判伤害举报者的人,更应当有能力在举报者还活着的时候,保护他继续说话。

这两件事,都叫正义。

只是后者,往往已经来得太迟。


写于2026年10月27日。本文以界面新闻赵孟报道《自媒体人“徽剑”已于2年前遭买凶遇害,曾公开举报电诈大佬刘忍》为讨论起点。涉及案件事实、裁判内容及尚未查明事项,均以报道所述为限;本文是个人法学随笔,不替代对原始裁判文书的核验,也不对未经司法确认的幕后指使关系作出断言。

原报道:https://mp.weixin.qq.com/s/_3RfzER4I-xd7Fd-ePipIg